甲方(接受服務方):
乙方(提供服務方):
鑒于:甲方聘請乙方提供會議現場中文速錄服務,為保證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,經友好協商,雙方簽訂如下協議:
一、服務時間、服務地點及所需服務小組數,甲方于活動前二日通知乙方。
二、收費標準及方式:
1、按服務時間計費, 元起算(含一小時),每延時半小時加收 元整。
2、每次服務結束后簽署“速錄服務工作單”,雙方各執一份,結算費用時嚴格按確認單計算總金額,乙方應開具同等金額的正式發票。
三、雙方其他權利義務
1、乙方工作人員將在雙方約定開始時間前20分鐘到達做會前準備(此期間不納入計費時間)。
2、甲方應保證乙方工作人員順利進入現場,并提供充足的電源插座及桌椅,使其能夠進行正常的錄入工作;
3、甲方應提供與活動內容相關的資料(如速錄對象名單、相關的專業術語等);
4、甲方保證乙方工作人員能清晰地接收到發言人的聲音信息,如速錄現場允許錄音(錄像)應對重要內容進行實況錄音(錄像),以備發生意外情況時進行補記;
5、若非因不可抗力,甲方取消活動,應在速錄服務開始前一天的法定工作時間內明確告知乙方,否則應按速錄服務約定金額全額賠付;
6、乙方保證按約定服務小組的數量派出優秀速錄師,并按時到達服務現場;
7、根據速錄對象的講話實時進行中文速錄,并保證記錄質量,不得出現較多的誤錄、錯錄和漏錄;
8、速錄服務結束后,乙方在對錄入資料進行檢查整理后,將文本資料拷貝給甲方。速錄內容將在乙計算機內存留一周,在此期間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隨時復制或發送郵件;
9、乙方應對速錄內容嚴格保密,未經甲方允許,不得以任何形式轉交他人或使第三方知曉,如有必要可在甲方的監督下當時將本次記錄內容刪除;
10、若非因不可抗力,乙方出現變故無法提供速錄服務,需在速錄服務開始前兩天的法定工作時間內明確告知甲方,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。
四、未盡之處,由雙方友好協商進行補充,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。
五、協議履行過程中,如有一方違反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,可協商處理,亦可依法律途徑解決。
六、本協議自甲、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 年 月 日。
一式兩份,傳真有效



















